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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民一初字第018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颍民一初字第01840号原告:张某某,男,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女,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余孝保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庆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