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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亳民一终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马琴、邓保兰等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任二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任二鹏,马琴,邓保兰,史鑫鑫,史学成,李运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一终字第00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佐镇。委托代理人:寇双菊。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二鹏,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琴,女,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保兰,女,193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鑫鑫,女,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学成,男,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力、孙斌,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运海,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薛永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任二鹏因与被上诉人马琴、邓保兰、史鑫鑫、史学成、李运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民一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二审诉讼期间李运海提供(2011)皖亳金公证字第3382号公证书和出租车出租协议,证明在本次事故以前皖S×××××号出租车已出租给薛永鑫,并要求由薛永鑫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应追加其为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民一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欧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