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商)初字第112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大连亚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中航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亚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航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商)初字第11273号原告大连亚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6-2号楼501室6-3号。法定代表人戚春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秀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晓东,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蓝天大厦,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路2号中国航油大厦五层。法定代表人史延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冲,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大连亚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德公司)与被告中航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航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航油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为其实际住所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住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马甸路2号,此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法人的实际经营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地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为法人的实际经营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中航油公司注册地虽在北京市顺义区,但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航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