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澄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被执行人彭某某,女。本院在执行周某某、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3200元。在执行中,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彭某某在金融、房管、车管部门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彭某某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成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