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民二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淮北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新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北新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二初字第00650号原告:淮北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安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浩,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新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吴金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祥国,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鞠朝平,该公司员工。原告淮北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北新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玉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月艳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晓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