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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民催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锦州市蓝天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7)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锦州市蓝天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奎民催字第119号申请人锦州市蓝天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驻锦州市凌河区中央大街二段43号。法定代表人李娇娇,总经理。申请人锦州市蓝天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20005322038745,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26日,到期日为2014年7月25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出票人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锦州市蓝天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为锦州市蓝天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锦州市蓝天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庆胜审 判 员 宋春萍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韩力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