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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搬民初字第08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周杰与江阴市月城中新纸业有限公司、廖海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杰,江阴市月城中新纸业有限公司,廖海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搬民初字第0860号原告周杰。委托代理人张峰国。被告江阴市月城中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双泾村。法定代表人丁福安。被告廖海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益寿路6号。负责人顾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冰梅、汪寒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杰与被告江阴市月城中新纸业有限公司、廖海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杰于2014年9月30日以“已与被告廖海军就案涉纠纷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告廖海军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席玉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