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执字第0062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根龙与罗开平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00624-2号申请执行人:黄根龙,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罗开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8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罗开平的银行存款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斐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钱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