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和民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启和民初字第00788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任洪平。委托代理人顾柳柳。被告龚某。原告黄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喜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洪平、顾柳柳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某到庭参加诉讼,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草率结婚,并育有一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且被告有不良恶习及吸毒、打骂原告等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因被告承诺改正陋习,原告同意给予其考察期。然被告不思悔改,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原告诉请法院:(一)判准原、被告离婚;(二)孩子归原告抚育,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三)婚前财产各归各,婚后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龚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原、被告夫妻感情一度尚好,后双方因性格等原因出现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为此,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被告承诺改正陋习,原告顾念夫妻情份给予其六个月的考察期,并达成调解协议。2014年8月13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到庭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婚后已建立起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在这种情况下,应谨慎处理双方离婚问题,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婚姻关系还是能够得到改善。被告龚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龚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本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判员 周喜春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婕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