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19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相新亭与张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1953号原告相新亭,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玉军,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相新亭诉被告张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相新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据此,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相新亭承担。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胡 敏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