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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石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象山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文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文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象石民初字第244号原告:象山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大庆路162号。法定代表人:叶建峰,经理。被告:朱文雅,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文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达成了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欧仙允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史夏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