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与唐小平、陈海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唐小平,陈海美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729号原告: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乔森,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峰,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小平,女,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公民身份号码×××1943。被告:陈海美,女,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公民身份号码×××0067。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唐小平、陈海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1038元,保全费930元,合计1968元,由原告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金锋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文英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