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弥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龙某某申请执行李某一、李某二、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某,李某一,李某二,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弥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龙某某,男,1986年4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被执行人:李某一,女,1995年5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被执行人:李某二,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3年4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原告龙某某诉被告李某一、李某二、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弥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龙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的(2014)弥执字第42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艳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杨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