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09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施根海与计早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根海,计早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0942号原告施根海。被告计早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根海与被告计早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根海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根海申请撤回对被告计早根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根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根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松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熙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