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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09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施根海与计早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根海,计早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0942号原告施根海。被告计早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根海与被告计早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根海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根海申请撤回对被告计早根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根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根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松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熙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