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滨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苏世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苏世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滨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表人:LINALYNNEWONG。委托代理人:顾孟胜、陈太顺。被告:苏世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苏世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了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飞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