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140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英刚与被执行人张灿伟、刘芝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英刚,张灿伟,刘芝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401-1号申请执行人郭英刚。被执行人张灿伟。被执行人刘芝芬。申请执行人郭英刚与被执行人张灿伟、刘芝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3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2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7月9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灿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泰支行的存款账户并扣划人民币40008.94元,后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执字第14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商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