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执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坤鹏、方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doc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韩坤鹏,方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管执字第161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坤鹏,男被执行人方峰,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二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坤鹏、方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坤鹏、方峰的银行存款本金200000元及执行费、诉讼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爱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