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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翔执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宏东与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东,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翔执字第00291号申请执行人王宏东,男,生于1977年3月22日,住陕���省扶风县召公镇,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硕,系宝鸡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地圵凤翔县指挥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红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王宏东与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4578.2元、案件受理费20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义务,执行费11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本案执行清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01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张宗让审判员 候永利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