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一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邹平县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邹平海鸥机电有限公司、郭保弟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县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邹平海鸥机电有限公司,郭保弟,邹平亿铭配件有限公司,郭保连,成望香,邹平县友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清宽,张清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一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邹平县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鹤伴一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牛相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邹平海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码头镇大郭村。法定代表人郭保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保弟。被执行人邹平亿铭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码头镇大郭村。法定代表人郭保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保连。被执行人成望香。被执行人邹平县友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码头镇中站村。法定代表人张清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清宽。被执行人张清连。申请执行人邹平县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海鸥机电有限公司、郭保弟、邹平亿铭配件有限公司、郭保连、成望香、邹平县友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清宽、张清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二月十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商初字第76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692000元,已执行/元,尚欠692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商初字第7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夏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