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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润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润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2495号原告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吴文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永俤,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月钰,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润萱,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润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慧琴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 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