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秦士珍与皮万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士珍,皮万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219号原告秦士珍。委托代理人张光龙,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皮万怀。委托代理人王奇,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士珍诉被告皮万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士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秦士珍负担。审判员 周红英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颖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