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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秦士珍与皮万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士珍,皮万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219号原告秦士珍。委托代理人张光龙,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皮万怀。委托代理人王奇,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士珍诉被告皮万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士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秦士珍负担。审判员  周红英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颖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