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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醴非执字2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林业局与被执行人黄勇林业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醴陵市林业局,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醴非执字232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张有余,局长。委托代理人:叶鹏凌,系醴陵市林业局综合执法大队队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黄勇,男,44岁,务农,住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林业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勇林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黄勇送达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通知书和申请执行书副本,被执行人黄勇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出陈述和申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林业局作出的醴林罚书字(2012)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勇于2012年2月20日凌晨1时许,无证运输香樟活立木壹株(胸径28㎝),从醴陵市黄达咀镇大湾村至醴陵市枫林市乡五石村,准备销售,被醴��市林业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黄勇无证运输香樟活立木壹株(胸径2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醴林罚书字(2012)第(0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被执行人黄勇无证运输香樟活立木壹株(胸径28㎝)或变价处理,上缴国库。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勇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陵市林业局醴林罚书字(2012)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被执行人黄勇无证运输香樟活立木壹株(胸径28㎝)或变价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二、限被执行人黄勇在2014年10月10日前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黄勇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晋审判员 凌海军审判员 朱建生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钟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