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安执字第0084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陈光辉与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辉,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安执字第00847-1号申请执行人陈光辉。被执行人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20号泰和小区40401室。法定代表人党云长,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安民初字第005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丰田牌陕AJG6**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