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1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汪某与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119号原告汪某,女,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句容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艾某,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经本院法官动员原告先行撤回起诉给被告半年和好期,原、被告若不能和好,半年后再起诉离婚,由法院判决离婚为由,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陈开廉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兰成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