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杨尚潮走私毒品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1309号罪犯杨尚潮,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03)大中刑(三)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尚潮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七月三十日以(2003)云高刑终字第12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4283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八年三月二日、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五次裁定共减刑七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尚潮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尚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被评为二○一三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尚潮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实际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能假释的情形,且有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尚潮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董亚昆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