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黄建华与林世明、林世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华,林世明,林世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黄建华,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陈洪平,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林世明,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世苍,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长山、胡金貌,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华与被告林世明、林世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华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华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68元,减半收取1934元,由原告黄建华负担。审 判 长 方慧敏人民陪审员 张宗义人民陪审员 李清庭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海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