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00870号原告武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经常生气,被告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因感情不和,2009年6月分居,至今未见过面。夫妻关系已是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离婚。被告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2009年夏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初,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3年3月1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告未提交证据,原告撤回起诉。之后,原被告仍没有和好。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证明、平舆县法院卷宗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短暂,没有感情基础,属于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未能做到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不能互谅互让,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至双方分居长达五年之久,互不尽夫妻义务,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主张离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百旺审 判 员 王 露人民陪审员 孙响亮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营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