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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宾刑初字第0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王鹤霖、王印、丁晨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宾刑初字第00088-1号被告人王鹤霖、王印、丁晨故意伤害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9月30日做出(2014)新宾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漏引法律条款,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三页上数第二十三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现更正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裁定书与被补充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薪人民陪审员  冯佳航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克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