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宾刑初字第0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王鹤霖、王印、丁晨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宾刑初字第00088-1号被告人王鹤霖、王印、丁晨故意伤害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9月30日做出(2014)新宾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漏引法律条款,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三页上数第二十三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现更正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裁定书与被补充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薪人民陪审员 冯佳航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克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