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罪犯冯天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309号罪犯冯天文,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16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冯天文因盗窃罪、流氓罪、敲诈勒索罪于199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2002年11月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06年4月17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1)渝二中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天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4年9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冯天文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天文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冯天文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冯天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财产刑执行情况、累犯等情况,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天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玉华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