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州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与花垣县兴旺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兴旺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占国,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启俊,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花垣县兴旺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绍长。委托代理人田志松,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花垣县兴旺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龙少松审 判 员 张安成人民陪审员 尚 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