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商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梁永起、王凤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梁永起,王凤兰,江苏中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商初字第11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地址:海阳市海政路59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德平。委托代理人尹学强。被告梁永起。被告王凤兰。被告江苏中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旅游度假区“亲海御墅住宅社区”1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被告梁永起、王凤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于二0一四年十月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1.00元,保全费977.00元,均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承担。审判员 丁光勇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秋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