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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知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葛超美与葛岳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超美,葛岳纯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知民初字第60号原告葛超美。委托代理人李建成,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岳纯。委托代理人倪荣、钱秀萍,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超美与被告葛岳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葛超美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葛超美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超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葛超美负担。(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何 利 萍审 判 员 ��盛熹人民陪审员 谈  莉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谈 雅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