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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冠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刘建西申请执行盛金友、王延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西,盛金友,王延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94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西,男。被执行人盛金友,男。被执行人王延芬,女。本院在执行刘建西申请执行盛金友、王延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2014)鸡冠商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中盛金友、王延芬偿还刘建西本金及利息合计672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建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鸡冠执字第9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邱大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