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龙商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夏茂旺与叶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茂旺,叶剑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龙商初字第1255号原告:夏茂旺。被告:叶剑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茂旺与被告叶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明确告知申请人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受理费,逾期不交按撤回申请处理。但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代理审判员 管纪晨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