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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龙商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夏茂旺与叶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茂旺,叶剑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龙商初字第1255号原告:夏茂旺。被告:叶剑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茂旺与被告叶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明确告知申请人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受理费,逾期不交按撤回申请处理。但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代理审判员  管纪晨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