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民二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与罗林坡、罗书祥、罗春善、罗天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罗林坡,罗书祥,罗春善,罗天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桐民二金初字第000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大同街92号。诉讼代表人袁聚刚,行长。委托代理人谢笋,该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振,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罗林坡,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被告罗书祥,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罗春善,男,1962年5月1日出生。被告罗天顺,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因与被告罗林坡、罗书祥、罗春善、罗天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笑寒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笋、刘振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28日,被告罗书祥、罗林坡、罗春善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同日,根据被告罗林坡的申请,双方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原告向其发放贷款5万元。但被告自合同签订后仅偿还本金0.02元、利息3102.50元。现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该贷款本金49999.98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3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罗书祥、罗林坡、罗春善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用以证明三被告自愿成立联保小组及联保期限、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保证人的保证方式等事实。2、2013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罗林坡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用以证明被告罗林坡在原告处贷款5万元的时间及该贷款的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事实。3、2013年9月28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及个人贷款借据。用以证明被告罗林坡在原告处贷出现金5万元的事实。4、原告出具的“罗林坡还款情况说明”。用以证明被告罗林坡仅偿还该贷款本金0.02元、利息3102.50元的事实。5、2014年6月6日,被告罗天顺向原告出具的《保证书》。用以证明上述贷款由被告罗天顺使用,罗天顺向原告保证自愿偿还该贷款本息的事实。被告罗林坡、罗书祥、罗春善、罗天顺均未到庭参加庭审,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法庭审核,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且四被告均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8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与被告罗书祥、罗林坡、罗春善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三被告自愿成立联保小组,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年内,原告可根据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人民币5万元内发放贷款。原告与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罗林坡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被告罗林坡从原告处贷款5万元,期限一年,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5.3%,逾期加收50%罚息。双方约定的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6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该款贷出后由被告罗天顺使用,罗天顺另行向原告保证自愿偿还该贷款本息。现被告仅偿还该贷款本金0.02元、利息3102.50元,下欠贷款本息至今未还。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与被告罗书祥、罗林坡、罗春善签订的《小额联保协议书》及与被告罗林坡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罗林坡欠原告借款本金49999.98元及利息事实清楚,应限期予以清偿。因双方签订的联保协议书对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约定明确,且被告罗天顺自愿偿还该贷款本息。故被告罗书祥、罗春善、罗天顺应按照约定对被告罗林坡的贷款本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林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借款本金49999.98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罗书祥、罗春善、罗天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笑寒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