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硕民初字第024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刘成佐与华忠良、董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硕民初字第0245-1号原告刘成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克松。被告华忠良,无锡市鸿达水泥制品厂业主。被告董兰英,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佐与被告华忠良、董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佐应当预交公告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邱吉珥代理审判员 徐晓磊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查肖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