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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硕民初字第024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刘成佐与华忠良、董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硕民初字第0245-1号原告刘成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克松。被告华忠良,无锡市鸿达水泥制品厂业主。被告董兰英,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佐与被告华忠良、董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佐应当预交公告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邱吉珥代理审判员  徐晓磊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查肖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