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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8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罗卫国票据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卫国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810号罪犯罗卫国,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1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卫国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佛刑二终字第31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卫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罗卫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席参加旁听。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卫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记功;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获得表扬;共缴交罚金六千五百元,并提供了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卫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部分履行财产刑,且有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履行全部财产刑的能力。广东省怀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卫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