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衢刑执字第69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李海明故意伤害罪,李海明开设赌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刑执字第6918号罪犯李海明,现押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了(2010)浙台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明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刑事裁定于2013年6月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李海明减刑七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海明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明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受到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及《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海明在本次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明予以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14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关新审判员 周海燕审判员 吴 炜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