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共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袁智新、周泽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智新,周泽枝,詹朱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共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袁智新。被执行人周泽枝。被执行人詹朱福。关于申请执行人袁智新与被执行人周泽枝、詹朱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标的为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930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50万元。本案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泽枝名下唯一的住房,执行困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共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刚审 判 员 钟 炜代理审判员 鹿 参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陶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