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绍商终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周玲与陈荣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荣均,周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商终字第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荣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玲。委托代理人:李卫民。上诉人陈荣均为与被上诉人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商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荣均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荣均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荣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460元,减半收取10230元,由上诉人陈荣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张 帆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四年��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