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开民初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某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地产有限公司,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2813号原告:沈阳***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张*,男,现住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邹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