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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经开民初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某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地产有限公司,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2813号原告:沈阳***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张*,男,现住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邹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