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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刑执字第62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黄敏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6248号罪犯黄敏,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苗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9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带赔偿人民币10190元。宣告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7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4年9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黄敏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敏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道伟代理审判员  薛 晴代理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柯舒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