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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高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张俊宏与王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宏,王兴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高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张俊宏。被告王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宏与被告王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宏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俊宏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俊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仁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子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