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行非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与李长福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李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丰行非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于仲秋,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张雪源,吉林市丰满区征收经办中心法律顾问被申请人:李长福,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吉市丰政房征补(2014)0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我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00元,由申请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亮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纪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