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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二法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农某某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某,王某某,韦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二法刑初字第13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农某某,曾用名农某甲,男,1995年4月8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富宁县人,初中文化,原东莞市虎门镇南栅五区康美特电子厂员工,住富宁县。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2月6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富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富宁县。被告人韦某某,男,1992年6月14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富宁县人,初中文化,原东莞市虎门镇南栅康美特电子厂员工,住富宁县。辩护人黄农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4)1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某某、王某某、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符策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某某、王某某、被告人韦某某及辩护人黄农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农某某、王某某在东莞市虎门镇南栅平岗新住宅区煤气站后面路段,因农在哭闹,治安员被害人陈某某上前阻止。后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农某某、王某某用拳头殴打陈某某,农又捡起一块砖头,砸伤陈的头部,被告人韦某某闻讯赶来,一起参与殴打陈。后陈某某逃跑求救,治安员被害人麦某某、王某甲闻讯前往搜捕,在抓捕农某某、王某某、韦某某的过程中,农等3人不断反抗,殴打麦、王二人。期间,王某某抢夺麦某某的水管,并用水管勒住麦的脖子;农某某捡起一块砖头,砸伤王某甲的头部。后农某某、王某某、韦某某被闻讯而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甲、麦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以上事实,被告人农某某、王某某、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陈某某、麦某某、王某甲的陈述,证人王某乙、陈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到案经过,户口证明,说明材料,被告人农某某、王某某、韦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王某某、韦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农某某、王某某、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韦某某等人在作案中均积极参与,本案不宜划分主从犯,本院将根据三被告人在作案中的具体作用予以区别量刑。辩护人黄农林提出被告人韦某某是从犯,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韦某某认罪、悔罪,一贯表现良好,没前科,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农某某、王某某、韦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农某某、王某某、韦某某结伙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认罪,没前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应予支持。辩护人黄农林提出对被告人韦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视三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三、被告人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茂华人民陪审员  李海娣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杜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