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民二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刘兵兵诉杨贵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兵,杨贵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二初字第187号原告刘兵兵,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贵松,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兵诉被告杨贵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兵兵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兵兵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兵兵负担。审判员 张显才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曼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