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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赵凤云、聊城百事安好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云,聊城百事安好商贸有限公司,刘泰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584号申请人:赵凤云,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郝庄村人,住。被执行人:聊城百事安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黄河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占国,经理。被执行人:刘泰铭,男,约58岁,汉族,住莘县。赵凤云申请执行聊城百事安好商贸有限公司、刘泰铭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3)莘商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义务人未按判决书履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聊城百事安好商贸有限公司、刘泰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执字第5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