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沛执字第040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黄后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后廷,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执字第0408-1号申请执行人黄后廷,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杨XX,工人。黄后廷诉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沛民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欠款以4200元计算,今日交付原告200元,剩余4000元定于2014年2月16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黄后廷负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后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黄后廷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作出书面说明不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黄后廷与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沛民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先忠执行员 杨夫彬执行员 王 欣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思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