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凉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段某离婚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申请执行人段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段某(2009)凉民初字第1796号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段某应按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婚生子段某甲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的抚养费2300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段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09)凉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骏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