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执字第173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令俭与被执行人翟根平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俭,翟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735-1号申请执行人孔令俭。被执行人翟根平。申请执行人孔令俭与被执行人翟根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案款56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执字第17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德全 来源:百度搜索“”